行政相驗
發布期間:2024/04/15~2098/04/16
行政相驗申請須知:
1. 僅受理因病自然死亡,並請檢附醫院3個月內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
2. 非病故者,如車禍、自殺、他殺、中毒、不明原因等,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與法醫司法相驗。
3. 死亡地點在醫院者,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4. 行政相驗應由家屬出面申請,無家屬者由機構負責人或里長出面申請。
5. 申請時,應備妥下列證件:死亡人身分證及健保卡、申請人身分證、3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就診病歷摘要。
6. 聯繫預約電話:3233-2780 總機9;非上班時間請撥值班手機:0926-743-022
7. 依據新北市指定支援行政相驗業務之醫療機構之掛號費及證明書等收費標準(交通方式另酌予收費)。
★如遇假日、下班時間或本所醫師因公無法前往時,可洽詢新北市指定支援行政相驗醫療機構
本區行政相驗指定醫療機構如下:
診所名稱 |
醫師姓名 |
電話 |
服務時段 |
---|---|---|---|
宏鴻診所 |
林華富 |
02-29784325 02-29760897 0910-320404 |
星期一至星期日 08:00-22:00 夜間請先電話聯絡 |